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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8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代小成与中华联合本息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8345号原告代小成,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文革,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被告王海亮,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榆林市皓海欣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负责人:李向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火车站广场南龙盟世纪名苑商业楼1楼5号。负责人:陈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小成与被告张文革、王海亮、榆林市皓海欣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代小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文革、王海亮、榆林市皓海欣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小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小成撤回对被告张文革、王海亮、榆林市皓海欣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扬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祥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