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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连月与刘铁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月,刘铁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刘连月。被告刘铁见,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连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