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泊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生林、庞桂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生林,庞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泊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泊头市。被执行人张生林,成年。被执行人庞桂云,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泊执字第133号裁定书,于201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裁定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79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甲辰��〇一四年五月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