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艳辉诉被申请人管延金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辉,管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王艳辉,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海岐,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址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管延金,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司机,现住址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王艳辉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管延金驾驶的的吉*****号奔腾B70牌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管延金驾驶的的吉*****号奔腾B70牌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