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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鸿春诉被告袁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鸿春,袁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郭鸿春,男被告:袁宝山,男原告郭鸿春诉被告袁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鸿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