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玲、石超云、李凤梅、贾红杰、庞得利与郑州天德上品贸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石超云,李凤梅,贾红杰,庞得利,郑州天德上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李玲。原告石超云,曾用名石国胜。原告李凤梅。原告贾红杰。原告庞得利。被告郑州天德上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25层。法定代表人何怀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牛卫梅,该公司付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李玲、石超云、李凤梅、贾红杰、庞得利诉被告郑州天德上品贸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州天德上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原执行法院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由执行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天德上品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仕新审判员 苏 静陪审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士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