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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物资回收总店与柯国标、陈丽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物资回收总店,柯国标,陈丽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592号原告漳州市芗城物资回收总店。法定代表人王男城,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必胜,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喜亮,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国标,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丽芬,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漳州市芗城物资回收总店诉被告柯国标、陈丽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漳州市芗城物资回收总店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芗城物资回收总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物资回收总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夏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泓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