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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益扬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兴利隆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益扬贸易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兴利隆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91号原告广州市益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注册号:440106000373252。法定代表人魏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佳,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艳,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兴利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注册号442000601304169。经营者叶文裕。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益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兴利隆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益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益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广州市益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宇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焕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