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樊月刚与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月刚,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樊月刚,男,汉族,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吉武斌,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天顺,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乔南路宏阳地产二楼。委托代理人王军鹏,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樊月刚诉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振来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月刚撤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樊月刚负担。审判长 刘国栋审判员 樊智侠审判员 王振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