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伦与李芙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伦,李芙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115号原告周伦,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克忠,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芙容,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伦诉被告李芙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