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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况作鹏与青岛实木源木业有限公司、袁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作鹏,青岛实木源木业有限公司,袁晓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888号原告况作鹏,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实木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大屯一村。被告袁晓光,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况作鹏与被告青岛实木源木业有限公司、袁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