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艳秋与王志强、朱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秋,王志强,朱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陈艳秋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朱铭,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大庆油田技术培训中心后勤服务公司电工,身份证号:23060219851104211X,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都市左岸A08号1门102室。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048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铭工资账户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