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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姜振军与鲁振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军,鲁振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13号原告姜振军。被告鲁振达,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振军与被告鲁振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振军以被告鲁振达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鲁振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振军撤回对被告鲁振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