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姜振军与鲁振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军,鲁振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13号原告姜振军。被告鲁振达,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振军与被告鲁振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振军以被告鲁振达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鲁振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振军撤回对被告鲁振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