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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执恢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郑小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执恢字第179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道真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李泽俊,该社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马之持,男。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郑小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生效法律文书,郑小友应返还道真信用联社借款本金31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0元和本案执行费3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道执恢字第17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冉新华审判员  孟先顺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