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利民与张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民,张旭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51号原告吴利民,身份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徐锦洲,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清,身份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0858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吴利民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布吉中心区世纪华厦商业116的房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张旭清名下价值2085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泰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洵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