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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仁敬与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仁敬,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周仁敬,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证件号码450525197307237839。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一期1号楼S-1-2号。法定代表人梁政忠。周仁敬与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0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仁敬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54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