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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马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继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县仁德路北街。法定代表人王小泽,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海仙,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继林,男,1967年生,汉族,怀仁县河头乡小昌城村人,户籍住址怀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兰荣梅审判员  张筠平审判员  兰桂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