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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张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为12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判员 袁 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冠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