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张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为12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判员 袁 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冠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