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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二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蔡勇与孙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勇,孙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二初字第08号原告:蔡勇,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孙杰,男,1979年4月8日出生。原告蔡勇诉被告孙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蔡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杰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勇撤回对被告孙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施晶晶人民陪审员  唐 祥人民陪审员  杨瑾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鹤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