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苏修高与杨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修高,杨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727号原告:苏修高,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徐,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修高诉被告杨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修高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修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苏修高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审 判 员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