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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苏修高与杨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修高,杨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727号原告:苏修高,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徐,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修高诉被告杨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修高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修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苏修高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审 判 员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