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贵州玥华广告有限公司与韦育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州玥华广告有限公司,韦育娥,蒙牙秀,吴洪,吴艳,周建华,钟维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玥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组团购物中心*幢*单元*层*号房。法定代表人:彭绍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韦育娥,女,水族,1969年7月8生日,住贵州省都匀市基场乡基场村**组。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蒙牙秀,女,水族,1931年10月14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基场乡基场村**组。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洪,男,水族,1996年3月24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基场乡基场村**组。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艳,女,水族,1994年10月2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基场乡基场村**组。一审被告:周建华,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火车站批发市场。一审被告:钟维维,男,苗族,1986年12月6日生,个体户,住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新鼎小区*栋*单元**楼。再审申请人贵州玥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玥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韦育娥、蒙牙秀、吴洪、吴艳及一审被告周建华、钟维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玥华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定性玥华公司与吴庆全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据此要求玥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玥华公司已尽安全嘱咐义务,吴庆全本人也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一、二审凭一纸《承诺函》认定钟维维是代理商,与此事无关,而没有进一步理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导致误判;周建华与玥华公司系合作关系,判断其不承担责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玥华公司与吴庆全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及吴庆全是否有过错的问题。经查,钟维维为更换海尔热水器专卖店的门头广告牌,经海尔中国贵阳区域中心的委托,将此项工作交由玥华公司完成,双方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玥华公司工作人员周建华在前期拆除旧门头广告牌的工作中,与吴庆全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由吴庆全拆除广告牌获取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吴庆全的拆除广告牌的事宜是玥华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玥华公司与吴庆全之间形成口头劳务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玥华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安装公司,对于拆除旧门头广告标牌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吴庆全在没有专业技能的情况下为玥华公司提供劳务,玥华公司对此应尽到安全保障的各项措施。吴庆全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拆除门头广告牌,导致其死亡与玥华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及选任劳动者上的过错有因果关系,玥华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玥华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及吴庆全有过错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钟维维、周建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钟维维作为门店经营者,因门头不符合都匀市城管要求,需进行更换。钟维维遂找到其代理的商家,由商家为其免费更换门头。商家随后找到玥华公司为钟维维更换门头,商家与玥华公司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关系。就算钟维维不是找商家,而是直接找到某家公司为其更换门头,那也是钟维维与该公司形成加工承揽关系,即玥华公司是承揽人,商家或钟维维为定作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除非证明钟维维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过失,否则,钟维维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周建华作为玥华公司选任的工作人员,代表玥华公司进行定作业务,对其工作中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玥华公司承担责任,至于周建华与玥华公司之间是何关系,系玥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周建华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玥华公司可根据内部管理规章对周建华追责,并不在本案审查范围。。综上,玥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玥华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