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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商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沁阳市阻燃玻璃钢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阻燃玻璃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商初字第00151号原告沁阳市阻燃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维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责人崔彦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东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闫华强,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阻燃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沁阳市阻燃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阻燃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阻燃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12元,减半收取6506元,由原告沁阳市阻燃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巍巍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人民陪审员  关燕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