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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丽娟与陈平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娟,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40-2号申请执行人吴丽娟,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陈平,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3369号民事调解书,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陈平、吴丽娟名下位于巢湖市金巢大道与金湖大道交叉口东北侧绿源聚龙湾9幢2单元304室房屋产权登记办理至陈平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