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利诉被告段震伦健康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段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李XX,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被告段XX,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段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