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渠某与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渠某(曾用名渠川霞)。委托代理人渠华刚,北京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山西省祁县昭馀镇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渠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祁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5月13日,原告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渠某负担。审 判 长 卢崇俭审 判 员 罗康玲人民陪审员 龙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渠晓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