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维新与姚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桂芳,李维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桂芳,个体。委托代理人蒋冬冬,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维新,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继军,徐州市子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姚桂芳因与被上诉人李维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维新申请撤回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桂芳同意李维新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维新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上诉人姚桂芳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基于上述原因上诉人姚桂芳于2015年5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桂芳撤回上诉;准许被上诉人李维新撤回起诉;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李维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姚桂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审 判 员 陈 禹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思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