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洪波与徐勤伟、吴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洪波。被告徐勤伟。被告吴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北京路兴泽苑小区1幢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波诉被告徐勤伟、吴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波负担。审判员 许曙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殃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