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童刚与被执行人汪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刚,汪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童刚,男,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汪金平,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童刚申请执行汪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汪金平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9000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全灿审 判 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