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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娇,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史晓娇,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洼县赵圈河政府干部,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委托代理人:王洪吉,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东升街。被告:唐军,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辽东湾新区教师,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委托代理人:胡大勇,辽宁许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晓娇与被告唐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晓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案件析产费1460元,由原告史晓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