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红执裁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党立新与王金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立新,王金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红执裁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党立新,男,汉族,1961年5月1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王金伏,男,回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党立新申请王金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8月14日依据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红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0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75元、受理费1200元,同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其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批履行,并且申请人党立新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红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鑫审判员 宋建军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计生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