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韩大宾与内丘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大宾,内丘县人民政府,韩红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47号原告韩大宾,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内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内丘县振兴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4018453-8法定代表人李晓波,男,县长。第三人韩红宾,男,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内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宾诉被告内丘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韩红宾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韩大宾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大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大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韩大宾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逸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