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安与孙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334-1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孙涛,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孙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涛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大写叁万柒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治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