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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学礼与马连军、李晨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礼,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西街村环城西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连军,医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晨红。上诉人王学礼与被上诉人马连军、李晨红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学礼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张振波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