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钟玉兰诉张宝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兰,张宝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钟玉兰,女,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武景理,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玉兰诉被告张宝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