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开勇与蔡昌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勇,蔡昌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064号原告王开勇,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广济镇。被告蔡昌平,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勇与被告蔡昌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勇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昌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开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7元减半收取1428.50元,由原告王开勇负担。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