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凤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有玉与赵天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凤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徐有玉。被执行人:赵天堂,农民。徐有玉与赵天堂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凤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天堂妻子王吉平(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等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天堂妻子王吉平银行存款147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五��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