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美与安徽久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忠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安徽久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忠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516号原告:张美,女,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安徽久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忠训,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忠训,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诉被告安徽久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忠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莉于2015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久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支河乡支河商贸城B1栋面朝西自北向南第一、二、三套门面房予以查封,并提供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东路509号粮油综合楼0115室(房地权宿字第20XX19号)门面房作为担保。本院决定合并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田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士华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北苑小区D1号楼0128室(房地权宿字第20XX04号)房屋、宿州市东仙桥0110室、(房地权宿字第20XX18号)房屋及被告马莉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北苑小区D1号楼0106室(房地权宿字第20XX50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原告田莉提供王文斌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东路509号粮油综合楼0115室(房地权宿字第20XX19号)门面房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