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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吴远望与高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望,高泉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吴远望,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高泉灿,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远望与被告高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远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远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远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1107.5元,由原告高远望负担。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