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吴远望与高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望,高泉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吴远望,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高泉灿,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远望与被告高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远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远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远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1107.5元,由原告高远望负担。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