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石狮麦根服饰有限公司与雷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麦根服饰有限公司,雷明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542号原告:石狮麦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曾忠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顺周,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宏斌,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明,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麦根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麦根服饰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麦根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麦根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石狮麦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