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郭奇、黄玉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国,郭奇,黄玉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李振国委托代理人朱秀林系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奇被告黄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国与被告郭奇、黄玉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国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国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