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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海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某申请执行凌海市某某镇义务教月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申某,女,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某镇义务教育学校,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校长。申请执行人申某与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某镇义务教育学校买卖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凌海右民字第018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某镇义务教育学校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5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