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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杜贤哲申请执行陕西省洋县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贤哲,陕西省洋县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杜贤哲,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洋县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江,经理。申请执行人杜贤哲依据已生效的(2014)洋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洋县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2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洋县玻璃有限公司关门停产,法定代表人罗江下落不明,其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