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邸进杰、邸春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邸进杰,邸春钢,邸保庆,赵红杰,刘会敏,刘焕林,刘艮强,宗红连,刘艮伙,邸朝辉,刘从亮,刘振学,刘胜军,邸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11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邸进杰。曾任葛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3年9月27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辩护人陶殿启,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邸春钢。2013年9月27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辩护人魏彦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邸保庆,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南店头乡葛堡村,住该村。曾任葛堡村委会副主任。2013年6月10日因吸毒被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3年10月12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红杰。2013年10月3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治水、赵雷,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会敏。原系葛堡村党支部委员。2013年10月4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焕林,河北省唐县。曾任葛堡村治保主任。2014年1月3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逮捕。2014年11月21日被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艮强。2013年10月3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逮捕。2014年11月21日被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宗红连。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艮伙。2013年10月3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逮捕。2014年11月21日被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邸朝辉。2013年10月3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逮捕。2014年11月21日被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从亮。2013年10月4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逮捕。2014年11月21日被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振学。原系葛堡村党支部副书记。2013年10月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胜军,河北省唐县。2013年10月3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逮捕。2014年11月21日被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邸耀辉。曾任葛堡村委会会计。2013年10月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审理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邸进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邸春钢、邸保庆、赵红杰、刘会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刘焕林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刘艮强、宗红连、刘艮伙、邸朝辉、刘从亮、刘振学、刘胜军、邸耀辉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邸进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认定被告人邸春钢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柒拾万元。认定被告人邸保庆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认定被告人赵红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认定被告人刘会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壹万元。认定被告人刘焕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认定被告人刘艮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认定被告人宗红连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认定被告人邸朝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认定被告人刘从亮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认定被告人刘艮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振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认定被告人刘胜军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认定被告人邸耀辉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邸进杰、邸春钢、邸保庆、赵红杰、刘会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邸进杰、邸春钢、邸保庆、赵红杰、刘会敏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刘焕林、刘艮强、宗红连、刘艮伙、邸朝辉、刘从亮、刘振学、刘胜军、邸耀辉犯强迫交易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银娇审 判 员 王雁翔代理审判员 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