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志俊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王效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王志俊,王效俊,山东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孔祥政,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俊,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勇,郓城县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效俊,农民。原审被告:山东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俊,原审被告王效俊、山东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祥政,被上诉人王志俊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效俊、山东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