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陶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43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农民。2006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9月28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2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明淼、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陶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中路281号康宁橡胶厂二楼,窃得蒋军涛的硬币200余元。2.2015年1月一天下午,陶某窜至台州市水产品交易中心A区36号,在店铺柜台抽屉内窃得陈兰芳的人民币1450元。3.同年1月一天下午,陶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台州弘丰锻造厂西侧建筑二楼,窃得李明聪的银元1枚。4.同年2月1日上午,陶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芷中街171号杨杏娟家中,窃得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6元)。5.同日晚上,被告人陶某再次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中路281号康宁橡胶厂,窃得蒋军涛的沙琪玛和薯片若干,不久后又折返该处,进入浙J×××××货车打算行窃未果,被群众抓获。2015年2月1日20时30分许,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接报后赶至台州市椒江区康宁橡胶厂,并于21时许将被抓获的被告人陶某移交葭沚派出所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蒋军涛、陈兰芳、李明聪、杨杏娟的陈述、证人王某、董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光盘1张、监控录像光盘说明、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结果、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劳动教养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1次为入户盗窃,共计人民币178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陶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流窜作案,又有盗窃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肖艺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