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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戚练坤申请执行戚才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练坤,戚才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421号申请人戚练坤被执行人戚才广关于申请执行人戚练坤与被执行戚才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8000元、利息24.88元(从2013年9月23日至2013年10月3日双倍计付)、迟延履行金660.4元(暂从2013年10月4日至2015年2月3日计付)及诉讼费20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因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车管及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照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戚才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4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