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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64号原告:朱某,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朱安禹,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烽火,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