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法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富贵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法定代表人蹇忠泽,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敏模,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谭再国,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陈富贵,女,重庆市江津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陈富贵偿还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富贵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富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富贵之夫张前鹏名下的房产后,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