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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烈河与尹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烈河,尹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刘烈河,男。被告尹英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烈河诉被告尹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烈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烈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烈河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礼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