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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钟贻文与王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钟贻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贻文。上诉人王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三商辖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反之由仲裁部门仲裁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部门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2013年6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机械铲车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反之由仲裁部门(崂山区人民法院)仲裁解决。该条款明确约定崂山区人民法院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