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钟贻文与王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钟贻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贻文。上诉人王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三商辖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反之由仲裁部门仲裁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部门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2013年6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机械铲车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反之由仲裁部门(崂山区人民法院)仲裁解决。该条款明确约定崂山区人民法院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